- 石油产业发展的组织社会学分析
- 梁波
- 4178字
- 2020-08-29 05:35:04
一 改革开放前的石油产业
历史文献表明,中国有开采石油的悠久历史。[3]早在西周到秦汉时代,在今天的陕西、甘肃、四川一带就已经发现了石油。尽管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和利用石油的国家之一,但是到新中国成立时,中国仍然是一个石油产业非常落后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国内经济发展的能源供应瓶颈问题,中国政府努力构建起了规模庞大、体系较为完整的石油产业体系。石油产业的发展壮大为保证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能源支持,为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石油工业体系与石油生产、石油管理体制)来具体描述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段历史时期中国石油产业的艰辛发展历程。
从石油工业体系构建与石油生产来看,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的石油工业体系,抓好石油资源的勘探与开采是这一时期石油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早在1949年9月玉门油田刚刚获得解放之时,中国的石油(原油)年产量才12万吨,其中天然石油7万吨、人造石油5万吨,石油产业还处于萌芽状态。后来,为创建新中国的石油工业,1952年8月,毛泽东主席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9军第57师转业为石油工程第一师。以师长张复振、政委张文彬为首的全体指战员从此成为石油产业的一支生力军,为建设一支具有严格组织纪律、高度献身精神的石油产业大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东北地区的几个人造油厂在设备、材料、技术人员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依靠技术人员和老工人的努力,仅用两年半的时间就恢复了抚顺、桦甸、锦州等几个主要人造油厂的生产。经过三年恢复,到1952年底,全国原油产量达到43.5万吨,为1949年的3.6倍,为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产量的1.3倍。其中天然油19.5万吨,占原油总产量的45%;人造油24万吨,占55%。生产汽、煤、柴、润四大类油品25.9万吨,比1949年提高6倍多。[4]
玉门油矿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石油工业建设的重点。为了加强勘探,广泛采用“五一”型地震仪和“重钻压,大排量”钻井等新技术,先后发现了石油沟、白杨河、鸭儿峡油田。老君庙油田也扩大了含油面积,并开始按科学程序进行全面开发,采取注水和一系列井下作业等措施。到1959年,玉门油矿已建成一个包括地质、钻井、开发、炼油、机械、科研、教育等在内的初具规模的天然气石油工业基地。当年生产原油140.5万吨,占全国原油产量的50.9%。玉门油田在开发建设中取得的丰富经验,为当时及以后全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5]
按照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部署,石油勘探首先在我国西北地区展开。1955年10月,克拉玛依第一口井——“克1”井喷油。从1956年开始,石油勘探实现了部署调整,集中力量在大盆地和地台上进行区域勘探,实现了新中国石油勘探史上的第一个突破。到20世纪50年代末,全国已初步形成玉门、新疆、青海、四川4个石油、天然气基地。1959年,全国原油产量达到373.3万吨,上述4个基地共产原油276.3万吨,占全国原油总产量的73.9%。四川天然气产量从1957年的6000多万立方米提高到1959年的2.5亿立方米。在人造油方面,经过扩建和改造,东北各人造油厂的产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同时,还在广东茂名兴建了一座大型页岩油厂。1959年人造油产量达到97万吨,当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6]
随着石油勘探开发的发展,石油加工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在此期间新建了兰州、上海、冷湖、克拉玛依炼油厂,改建了玉门、独山子、锦西石油五厂和大连石油七厂,特别是兰州炼油厂的建成投产,使我国炼油技术提高到一个新水平。1959年,全国生产汽、煤、柴、润四大类油品234.9万吨,主要石油产品自给率达到40.6%。[7]
1959年原油产量虽然达到373.3万吨,但石油工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一是原油产量远远不能满足国内对油品的需求;二是原油产量绝大部分在西北地区,而消费大部分又在东部沿海地区;三是需要大量进口油品。由于当时国际环境的变化,油品进口几乎断绝,要摆脱落后被动局面,就必须在勘探上取得突破,寻找并开发大油田。1960年,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石油工业系统集中精兵强将,开展了著名的大庆石油会战。“大庆会战”是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进行的,当时正处于三年困难时期和苏联中断对我国援助的艰难时期,几万人来到毫无依托的大草原,但是广大石油职工不怕艰难困苦,打了一场艰苦的勘探仗。会战的第一年就基本探明了油田的面积和储量,当年就实现出油外运。随后又用了两年的时间组织开发建设,到1963年大庆油田形成年产600万吨的原油生产能力,其当年生产的原油占全国原油产量的67.8%。大庆油田会战的成功激发了全国石油勘探与生产的热情,之后又相继拿下山东胜利油田、天津大港油田,在我国石油工业历史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到1965年,全国原油产量达到1131万吨,基本实现了原油和油品全部自给。同时,我国石油工业的布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东部地区原油产量已占全国产量的88.2%。石油生产基地的分布基本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8]
随着大庆等油田的开发,我国原油产量迅速增长,原油加工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从1963年到1965年仅用三年时间,我国石油工业先后攻克了硫化催化裂化、铂重整、延迟焦化、尿素脱蜡以及配套催化剂和添加剂的制造技术,新建了加氢裂化装置和常减压、延迟焦化、催化裂化联合装置等共13套,进行了以“三航”(航空汽油、航空煤油、航空润滑油)、“两剂”(催化剂、添加剂)为重点的产品攻关,使我国自产的石油产品由1962年的416种增加到1965年的494种,汽、煤、柴、润四大类油品的收率从1962年的50.8%提高到1965年的56.9%。1965年,石油工业生产汽、煤、柴、润四大类产品617万吨,自给率达97.6%,提前实现了“三年过关,五年立足国内”的目标。[9]
“文化大革命”期间,尽管中国石油工业的生产受到了一些影响,但是石油勘探与生产仍然实现了较大发展。大庆、大港、胜利等油田的石油生产达到较大规模。到1978年,大港油田原油年产量达到315万吨。胜利油田原油产量则从1966年的130多万吨,提高到1978年的近2000万吨,成为仅次于大庆油田的第二大油田。1976年,大庆油田年产量突破5000万吨,为全国原油年产1亿吨打下了基础。1966~1978年,我国原油产量以每年18.6%的速度增长,年产量突破了1亿吨,原油加工能力增长5倍多,有力保证了国家的需要,缓和了能源供应的紧张局面。从1973年起,我国还开始对日本等国出口原油,为国家换取了大量外汇(见图2-1)。[10]
图2-1 1949~1978年中国石油(原油)产量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整理。
在石油炼化方面,为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石油工业部为主,国家陆续兴建了茂名、大庆、南京、胜利、东方红、荆门、长岭等7个大型炼油厂。以地方为主先后建设了天津、武汉、安庆、浙江、广州、九江、乌鲁木齐、吉林、鞍山、石家庄、洛阳等11个大中型炼油厂。到1978年,全国原油年加工能力已达9291万吨,基本上与我国原油生产规模相适应,当年实际加工原油7069万吨,生产四大类油品3352万吨,品种达656种。[11]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石油产业在建设石油工业体系、努力提高石油产量的同时,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计划经济条件的石油管理体制。由于石油是封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重要的能源资源,因此,从石油产业初建开始,国家就实施了对石油产业绝对严格控制的管理体制。这种绝对服从于政府管制与计划色彩浓厚的石油管理体制,为短期内石油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基础。
1950年4月,国家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石油会议,讨论关于石油产业的建设问题。1954年9月,国家设立了燃料工业部,并在其内部设立了石油管理总局,负责新中国的石油工业生产建设。1955年,为了大力发展能源工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燃料工业部,成立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负责石油工业的生产建设工作,地质部和中国科学院分别承担石油资源的普查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独立的石油工业部的成立表明国家对石油产业的重视,而石油工业部确实也很好地承担起了全面加强石油工业建设的工作。例如,我国大庆、胜利、辽河、大港等几大油田,都是在当时石油工业部的统一部署下,经过数次石油会战逐步建成投产的。从此,中国开始了较大规模的石油工业发展。从1953年到1959年,用于天然石油建设的资金在石油工业建设总资金中的比例达71%。到1970年6月,燃料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了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了石油化学工业部和煤炭工业部。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恢复成立石油工业部。1980年,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管理石油、煤炭、电力三个部门(杨帆,2008)(见图2-2)。
图2-2 中国石油产业管理体制沿革(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
国家对石油产业的行政计划管理体制使得石油资源的开采、加工、炼油、石油建设配套工程、成品油市场流通、石油产品定价权等都完全置于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石油资源由国家通过战略部署(运动式的大会战)来统一勘探开采,石油投资完全由国家按照石油生产的需要有计划地投入。对于原油加工与成品油生产,国家实行计划指标与配额制的管理方式,成品油的生产总量、各类油品的产量结构等都由国家计划制定和掌控。以成品油的销售管理体制为例,改革开放前,国家对成品油销售实施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商业管理体制。在计划管理体制下,成品油销售属于商业管理范畴,由各级商业部门管理,其经营管理体制沿袭了传统的商业运行模式。1950年5月,国家在国内贸易部下成立了中国石油公司,1958年随着国家商业体制改革,又先后更名为商业部燃料局、石油局,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管理,并形成了以大区和中心城市设立一级站、在有关地县设立二级站、三级站为主体的三级批发销售体系,同时承担对地方石油经营单位的业务协调职能(杨帆,2008)。
与此同时,各省、地、县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各自的经销机构,即各级石油公司。由于成品油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国家对石油销售体制实行严格计划管控。1950年国家制定了石油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凡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供应,均由中国石油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石油经营部门按照统购统销政策严格实行定量供应,不能擅自跨出行政区域进行供应和经营。当时国营的石油公司只是政府附属部门,完全按照统购统配管理办法负责当地的市场供应任务(杨帆,2008)。到20世纪80年代,尽管石油供应已经有富余,石油工业管理机构几经变迁,石油流通分工也曾经有过大的调整,但是,国家始终没有放弃对石油生产与流通的管理职能,原油和成品油等一直都实行统购统销的计划流通方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