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另一种“象”,另一种“言”

上文已讲到汉代象数易占理论与《易传》筮法在用“象”方面的区别,兹可进一步推至前者与整部《易传》在用“象”方面的区别。

《易传》也关注外在之象与外物,其有言曰:“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在此之后,圣人乃取诸各卦而作“网罟”“耜”“耒”“市”等物事。(注:参见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十三经注疏本,350~351页。)《易传》此处有这样的理路:以外在的自然之象为象征对象,乃能作八卦以象征万事万物,由此又能据卦爻象而创设全新的人造物事——这些物事于此则不事象征且并不能成其为“象”。《易传》此语,即认为人能效法自然、自然能影响人事,盖属“人法天”式的思维。纵观《易传》,其以“时”为贵,强调人对天时的尊重与依从,并不认为人事能反过来决定天地之象的变化——正如圣人造出网罟时不会有火骤然凭空升起一样。

然而,受到“天人感应”思想影响的汉代象数易占理论则不这么看。这种学说认为,人当法乎天,而天亦将有应乎人。人行事得当,天象即合乎其所应然;当人行事失宜时,尤其是当君臣之类要人所为有失之际,天象即会反常而招致灾异。此即《易纬稽览图》所谓:“黑一日,黄满五日,赤三日,过乃为异象;八十二日变下为青白雾;君不觉后七十二日,变为赤黄;君复不政,三年蚀于正阳。”(注:林忠军:《〈易纬〉导读》,153页。)因此,在对“象”之认识这一方面,汉代象数易占理论非但以其重视外在之象而区别于据筮得之卦爻象以占的《易传》大衍筮法,且亦以其认同天人交感、认同灾异说而区别于《易传》。

《周易》古经文本具备卦爻辞、卦爻象,亦含有其背后之“意”,《易传》对“言象意”关系的认识则反映了古经的基本特征。汉代象数易占理论既然持有与《易传》不同的“象”观,则其用以解释“象”的“言”自然也与《易传》所论的“言”有所区别。

汉代象数易占之“象”,是外在于《周易》古经文本的时空之象。古经文本中固有的卦爻象,则遭到了矮化。在《易传》所彰显的“言象意”关系中,“言”成于“象”后、系于“象”下,以表达“象”(乃至表达“意”)为目的;在汉易的占卜理论中,表达外在之象的任务,则落在了几乎不承担“象”之责任的卦爻象身上。可以说,卦爻象成为这种理论中与《易传》所论之“言”相对应的部分。事实上,卦爻辞中,只有少数直接与卦爻象相关联的语词为这种理论所注目,连卦名也几乎成为一个字母、数字式的代号,而大多数卦爻辞则根本不进入这种理论。比如,苏竟将经卦坎与比卦六四爻联系在一起,并不需要借助“外比之”;认为经卦坤与师卦六四爻有关联,也不需要考察“师左次”。又如,朗岂页上奏时认为雷声理应发作于“大壮用事”的二月“九日至十四日”,这亦是直接取大壮卦外卦的震象来作为雷应发作的依据,并不涉及其卦之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汉代象数易占之说本就是着眼于外在之象而从卦爻象处推得,其理路涉于卦爻辞处甚少。所以,人用其说时,当然也就罕需据卦爻辞而言占断。

如果把《易传》筮法的占卜过程归结为“先用蓍草得出卦爻象,再据卦爻辞以理解卦爻象,进而看到卦爻象身后的‘意’”,那么汉代象数易占的占卜过程即为“先观测出占问对象所处的时空信息及此时此处的经验世界之天象,再借助时空信息所对应的卦爻象作为中介以探知此时此处的应然天象,进而据两种天象之同异来判断吉凶”。卦爻象在后者中起到了前者中卦爻辞所起的作用。因此,汉代象数易占不再具有《易传》所称的卦爻辞之“言”,它把卦爻象放在了彼“言”所居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