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跨国金融监管体系缺失

次贷危机的爆发无疑暴露了美国式自由市场主义金融监管体系在监管架构与监管理念方面的诸多缺陷,大致包括:第一,分业监管体系难以准确监控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跨行业操作;第二,多头监管体系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重叠处反而留下了监管真空;第三,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例如雷曼兄弟、两房与AIG)缺乏更加严格以及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第四,对某些类型的金融机构(例如对冲基金)缺乏最基本的信息披露与监管;第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的资本充足率、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的资产负债管理方式、以市订价(Mark to Market)的会计记账方式均具有相当程度的顺周期性(Pro-cycality),从而容易放大金融市场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第六,无论是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还是监管机构都低估了尾端风险的系统破坏性;第七,监管部门忽视了对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外投资实体——结构性投资工具(Structure Investment Vehicle,SIV)的监管等。

从全球金融体系层面上来看,在次贷危机爆发前,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一个系统的跨境金融监管体系。首先,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各自为战,且实施的监管标准与监管强度有显著差异,这就为金融机构的跨国监管制度套利(Institutional Arbitrage)留下了空间。其次,在全球范围内缺乏一个针对跨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导致目前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支离破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对全球宏观经济进行监测;国际清算银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负责中央银行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支付清算以及央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负责就某一具体类型的金融机构制定行业经营标准(例如统一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规定);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国金融市场进行具体监管。由于缺乏统一的沟通平台与协调机制,导致对全球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不力、缺乏应对全球系统性风险的国际协调,以及跨境金融监管薄弱。次贷危机以来欧美混乱的金融市场充分暴露出创建一个全新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