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9月30日下午2时50分。
地点:湖滨派出所。
9.13案件专案组全体成员齐聚湖滨派出所办公室,正进行9.13案件侦破工作分析会,会议由沈军主持。
沈军说:“经过10天的紧张工作,面上的排查任务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在排查中,我们发现了多条犯罪线索,这对我们进一步锁定犯罪目标将起到关键的作用。这些线索的获取,为我们深入挖掘犯罪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破案的关键,我们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目前,我们掌握的几名犯罪嫌疑人中,除杜湖启外,其余均已进行不同程度的正面接触,部分重点嫌疑对象已被依法收监。这标志着案件侦破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每一个嫌疑人的审讯都可能成为案件突破的转折点。
当前,我们将从面上的排查阶段转向对重点嫌疑人的攻坚阶段。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召集大家齐聚于此,目的是集中精力、统一思想,迅速攻克最后的难关。关于如何深入推进侦查工作,先请大家发表意见,最后由曾局长对下一步侦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侦查员张成雪率先站起身,开口道:“我先简单说几句,权当抛砖引玉吧。”
坐在他对面的杨可急忙插话:“老张,别这么文绉绉的了,有话直说,别绕弯子。”
“你急什么,我这就切入正题。”张成雪紧接着说道,“通过对已抓获几名嫌疑人的审讯,目前大家倾向于认为9.13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未成年人。
但是从我所掌握的线索来看,伍玉平的犯罪嫌疑依然不能排除。他有犯罪前科,且与受害人家庭存在严重矛盾,具备作案动机。9月13日夜间,他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拥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这些因素都使伍玉平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人物。
尽管伍玉平已承认参与盗窃,但他的供述中存在诸多矛盾。例如,他声称经过小棚子却未进入,却知道棚内有人。他是怎么知道棚子里有人的,这显然不合逻辑。
伍玉平与孙姬兰家有很大的矛盾,他怎么可能轻易进入对方的小棚子,这样很容易引起冲突。伍玉平为何出现在现场附近,他的解释明显漏洞百出,为何对此事遮遮掩掩,这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因此,我认为对伍玉平的审查绝不能放松。”
侦查员马全发表示:“我对张成雪的观点持有不同看法。我认为,既然伍玉平已经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他在完成杀人犯罪后,再次出现在现场附近进行盗窃的可能性极低。无论杀人犯在作案时手段多么凶残,都难以摆脱内心的恐惧。凶手在杀人后通常会逃离现场,根本不敢再次接近,更不可能从现场附近经过去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既然我们已经确认伍玉平的盗窃行为,那么他涉嫌杀人的疑点就相应减少。
从已审查的几名嫌疑人的供述来看,胡得技的杀人嫌疑仍不能排除。胡得技在对黄依静实施性侵害后,理应返回家中休息,而非舍近求远地前往湖边的小棚子与情人厮混。这反映出胡得技在对黄依静性侵害后并未满足,仍存在继续犯罪的欲望。在这种情况下,他前往小棚子与华希玉发生关系就合乎逻辑了,否则这一行为难以解释。
胡得技从黄依静家中出来后,前往湖边小棚子与华希依鬼混,途中很可能被村民目击或留下痕迹。他为何如此冒险?我认为胡得技在对黄依静实施犯罪后,仍存在对异性的需求,否则他没必要更多地暴露自己的夜间活动。
胡得技前往湖边必须经过孙姬兰家的小棚子,这一点他也已承认,但他辩称是为了躲避姜士达才进入小棚子的阴影。究竟是他作案后被姜士达撞见,还是如他所说,目前尚无法确定。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以确定胡得技的真实意图。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胡得技的作案疑点不仅不能排除,反而有所上升。建议继续加大对胡得技的审查力度,迫使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技术员邹玉虎说:“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我有不同的看法。首先,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伤害的程度来看,受害人死亡以后,身上并没有发现伤痕。如果有,其亲属一定会发现,这点我们应该相信。
另外,从现场的情况来看,受害人是在熟睡中被杀害的。身前反抗并不明显,凶手是进门以后直接对受害人施暴的,受害人在搏斗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掉到床下
法医王斌说:“对受害人的检验情况我再补充一点,这就是从受害人颈部受到的伤害程度来看。受害人的颈部解剖以后,仅仅发现有少量的出血点,颈部伤害不明显,并没有遭到严重的伤害。
这一点我要说明一下,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说,身体的各部分器官都是十分脆弱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造成受害人窒息死亡,在颈部都会留下明显的伤痕。如表皮有明显的压痕,颈部内侧有骨折等。
对孙姬兰尸体解剖的时候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这就反映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犯罪的力度并不大,这是由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身体条件所决定的。
这里面还存在着一个特殊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用手将受害人的口鼻捂住,导致受害人窒息死亡,这样在颈部就不会留下表皮损伤。在这起案件中就出现一个不好解释的地方,颈部出现的出血点又是怎么形成的?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卡受害人脖子的时候,受害人进行呼叫,犯罪嫌疑人又用手去捂住受害人的嘴巴,最终将其掐死。”
仲安华说:“从现在情况来看,杜湖启构成重大犯罪嫌疑。杜湖启,男,外围调查情况证实,杜湖启在9.13案件发生的时间段里,在现场附近抓蚂蟥,他具备了作案的空间和时间。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杜湖启看过淫秽录像以后,对异性产生了一种朦胧而复杂的想法。在学校对女同学品头论足地,有时候还会动手动脚的搞恶作剧,杜湖启的犯意是这样产生的。杜湖启看见两个小女孩睡在小棚子里面,在这个时候犯意就立即转化为犯罪动机。
杜湖启实施犯罪的动机是在走进小棚子以后才产生的,这种情况符合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建议对杜湖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
杨可说:“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姜士达实施犯罪的疑点仍然不能排除。姜士达是一个赌鬼,他在赢钱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离开赌场。按照他的交代是与小寡妇幽会去了,这一点小寡妇的陈述也证实了这一点。姜士达在经过孙姬兰的小棚子的时候,有没有可能闯进去干什么坏事情这还很难说。当他感觉到事情闹大了,这才交代到小寡妇家过夜的事情,以此来转移我们的侦查视线。如果我们仅从姜士达行动的终点去分析,就可能忽视他在行进途中所干的事情。
对于好色之徒姜士达来说,他是有可能做出那样伤天害理的事情的。再从姜士达交代的情况来看,他的交代十分顺畅,并且都是主动交代,这就让我产生怀疑。他完全没有必要交代与小寡妇幽会的事情,因为姜士达夫妻两人的说法都相同,那天晚上谁都没有出门,这显然是两人已经串供了。交代与小寡妇幽会显然是画蛇添足欲盖弥彰。我就感觉到姜士达的真实目的就在掩盖什么东西,这种交代并不能排除他在经过犯罪现场的时候进行了犯罪活动。”
沈军说:“我的意见是杜湖启已经构成重大犯罪嫌疑,在这方面仲指导员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在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我就补充一点,对已经在手的每一个重点对象的审查我们都不能放松。综合各种犯罪要素,这几个人的疑点并没有完全排除,我们的工作要尽量做在前面,绝不允许出现任何疏漏。
经过大家的热烈讨论,对案件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已经锁定了目标。尽管有少数同志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这并不影响案件侦破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这很正常,在意见统一以后,对指挥部作出的部署必须无条件执行。讨论发言就到这里,下面请曾局长对下一步侦查工作进行部署。”
曾毅表示:“刚才大家讨论热烈,发言踊跃,对案件侦破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在侦查工作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关键所在。关于9.13案件的犯罪主体,,目前还存在一些分歧。我想借此机会,先分享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我们要锁定目标,明确侦查方向。
侦破案件,本质上是通过侦查工作来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主体是侦查工作的首要任务。在9.13案件中,由于人为因素,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我们目前所掌握的犯罪现场信息,仅仅是通过口述得来的。有些同志认为,口述现场并未提供任何犯罪证据,因此对现场在案件侦破工作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尽管原始现场已经消失,我们仍然可以通过现场见证人的陈述,以及法医对受害人的检验报告,来还原案发现场当时的基本情况。
根据现场的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可能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后,发现是两个女孩睡在里面,犯罪动机随即产生。
犯罪嫌疑人首先对睡在外侧的孙姬慧下手。他用手卡住孙姬慧的脖子,孙姬慧基本上没有反抗,继续在睡觉。犯罪嫌疑人放开孙姬慧后,紧接着对孙姬兰动手,孙姬兰在挣扎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摔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仍然紧紧地卡住孙姬兰的脖子,导致孙姬兰窒息死亡。
当犯罪嫌疑人发现受害人已经死亡后,由于极度的害怕和恐惧,他扔下受害人的尸体,匆忙逃离现场。整个作案过程反映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从犯罪客体的选择来看,作案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青少年犯罪对犯罪客体的选择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许多青少年在作案前,并不知道他们要侵犯的犯罪客体是谁,而是进入现场后随机产生了犯罪的动机。在作案的过程中也是随心所欲,很少考虑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在9.13案件中,受害人到小棚子里面睡觉是临时决定的,并没有人知道。在正常情况下,都是受害人的父亲在小棚子里面睡觉。如果是成年人作案,他肯定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受害人父亲在小棚子里面睡觉怎么办?就不可能轻易地实施犯罪,必须做充分的准备。
而青少年对犯罪客体的认知却不是这样,他不可能考虑到什么后果,这是因为他在进入现场前尽管有犯意的存在,并不具备犯罪动机。
当他看见两个女孩睡在那里的时候,这样由犯意迅速转化成犯罪动机,对犯罪客体进行侵害。这类案件的发生是毫无征兆的,属于事先无预谋犯罪。
从作案地点的选择上来看,青少年犯罪很少精心选择作案地点。
成年人对作案的地点是有所选择的,在正常情况下,都会选择比较偏僻,很少有人走动,便于藏身,不易被人察觉的场所进行犯罪。
青少年犯罪就很少考虑这个因素,作案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他们想在什么地方作案就在什么地方作案,对作案地点很少进行选择,这是由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所决定的。
9.13案件的犯罪现场在通往湖边的小路旁,虽然过路的行人并不多,但是仍然不时地有人从路旁经过。在这种场所作案,随时都可能被人发现,成年人作案是必然会考虑到这个因素的。未成年人很难考虑到这一点,他是想在什么地方干就在什么地方干,根本就不考虑是否被人发现。
从作案后现场处理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后是急于逃离现场,对现场情况很少进行处理。
成年人作案以后,只要时间允许,都会对现场进行处理或者伪造现场。青少年作案后处于紧张和恐惧心理状态,急于尽快地逃离现场,对现场很少进行处理。
成年人作案的时候,特别是杀人案件,是不会让对他产生威胁的第三者存在,他会杀人灭口。青少年犯罪就顾及不到这一点,作案后就是匆忙逃离现场。
9.13案件受害人死在床前,如果是成年人作案,他就可能把受害人抱到床上,伪装成自然死亡的假象,这样就不会留下任何可以怀疑的地方。
此外,既然已经对另一名女孩下手,必然会痛下杀手,彻底铲除后患。
9.13案件的犯罪现场基本上是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犯罪嫌疑人在逃离现场的时候不仅没有故意伪造现场,而且对现场存在的第三者也没有杀人灭口,这也符合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
从作案后的心理状态来看,青少年犯罪以后都会表现出一些异常的反应。
成年人作案以后一般在表面上都不会看出什么问题,他可能会装着若无其事的样子,尽量回避人们对案件的议论,脱离人们的视线。或借故外出,或闭门躲藏。
青少年犯罪就不是这样,青少年犯罪以后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当别人在议论的时候,他也会故意地参与议论。想通过这种表现来证明与自己无关。另外,当他真正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以后,常常会表现出惊慌失措或者精神萎靡。
在我们排查出来的9.13案件几名嫌疑人中,胡得技等人都是成年人,只有杜湖启是未成年人。胡得技对曾经从犯罪现场经过的情况,害怕受到牵连,都采取回避的态度避而不谈。
杜湖启却不是这样,几名犯罪嫌疑人从现场附近经过的情况,都是从他嘴巴里主动地说出去的。而胡得技对经过现场的情况,则是在反复追问下才被动地交代的。
对出现在犯罪现场情况的描述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成年人感觉到现场可能有第三者,很难隐藏自己的行踪,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说真话,否则他是不可能主动地交代的。未成年人就不会顾忌到这些,哪怕是道听途说的事情,他都会说成是自己亲眼看见的。
比如,反映小傻子出现在犯罪现场的信息。胡得技是为了回避与姜士达碰面的事实,才故意说谎的。杜湖启说在现场看见小傻子则是道听途说的。
另外,在对说假话的表述方式也有很大的区别。成年人一般用的是不确定语言,而未成年人往往用的是肯定性语言。胡得技在交代的时候用的是好像、没有看清楚等词语,这样就可以为进一步狡辩作铺垫。杜湖启对别人说是他看见的,语气非常肯定,没有丝毫退路。
成年人作案以后尽管他内心十分紧张,还要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从表面上是很难被人察觉的。未成年人在作案后则表现出神色紧张惶恐不安,很容易被别人察觉。
成年人犯罪以后对案件的情况是避而不谈,远离人群。未成年人则是毫无顾忌不分场合地瞎说。一是到处打听消息,二是跟风瞎说,混淆视听,三是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杜湖启就是这样表演的。
从对受害人的损伤程度来看。成年人作案对受害人的损伤暴力特征明显,未成年人对受害人的损伤有时候并不是十分明显的。这个问题王法医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在这里我就不重复了。
杜湖启一直活动在犯罪现场附近,他的疑点最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杜湖启那天晚上抓到的蚂蟥比平时多了一倍,刚好隔壁的小棚子的蚂蟥被偷了。
我们是不是可以做出这样的推理:犯罪嫌疑人先走到李勇涛的小棚子里面,看见没有人就把他的蚂蟥给偷走了。紧接着,犯罪嫌疑人又走到孙姬兰的小棚子,想再碰一下运气,结果却发现两个女孩睡在里面,于是就实施了犯罪。
案件发生后,杜湖启的日常行为模式出现了显著变化。平时很少迟到的他,却在9月14日早晨迟到,且在校园的举止也显得异于平常。杜湖启在观看了淫秽录像后,对异性表现出一些令人不安的异常举动。
综上所述,杜湖启具备了实施9.13案件的全部要素,已经构成重大犯罪嫌疑。
二是组织警力,立即对杜湖启进行突击审查。
现在,我宣布对杜湖启依法实施传唤,并立即进行突击审查。
首先,我们必须在思想上对杜湖启的审讯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杜湖启的审讯是9.13案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
因此,我们在思想上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我想特别强调这一点,因为自从我们开始对杜湖启展开调查以来,就有一些同志产生了麻痹情绪,认为如果真的是小孩子作案,那么审查工作将会很简单,想要他交代问题应该不是难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在村民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的议论,当我们在调查许多孩子的时候,有人就说:‘案件已经搞了那么多天了,现在怎么还查到小孩子的头上,看来这个案子是破不了了,公安局的人要拿小孩子当替死鬼了。’这些村民对孩子进行调查是有抵触情绪的。
另外,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未成年人的审查工作,我们以前接触得并不多,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如果我们在思想上不高度重视,一旦审查工作受阻,我们的工作就会变得很被动。
因此,我要求每一个参加审查的同志在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对杜湖启的审查工作。我们要像审查成年人一样,认真拟定审查方案,制定好具体的审查措施,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审查工作中,我们必须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展开攻势。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他们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未成年人没有经历过什么大的场面,在审查的时候一般会表现出害怕和怯懦。如果我们用审查成年人的办法,就可能一下子把他给吓倒,在那种情况下交代出来的口供可信度是很低的。
未成年人思维单纯,考虑问题不成熟,因此我们在审讯过程中要耐心听取他的陈述与辩解,未成年人有超出成年人的思维,有些想法成年人是很难理解的。通过审查,我们要理清对方的思路,对其交代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进行认真地查证。针对其畏惧心理,抵触情绪,我们要进行疏导和教育。
第三,我们要多措并举,确保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审查杜湖启的工作要秘密进行,这样既可以避免外界不必要的干扰,又能够对其审查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
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决定在对杜湖启进行审查的同时,对其家庭主要成员进行讯问。
杜湖启的父亲杜铭山常年在外打工,早出晚归,对家里发生的事情很少过问。
母亲马颜萍对他很溺爱,对杜湖启的影响很大,而且杜湖启对母亲的依赖性很强。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马颜萍不可能参与犯罪活动,很有可能是案件发生以后的知情者。这样在审查杜湖启的同时对马颜萍进行讯问,一定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四,我们要内审外调,部门配合,齐头并进。审查工作和外围调查工作要同步展开,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外围调查必须及时查证。以便于迅速戳穿嫌疑人交代的谎言,把审讯工作向纵深推进。
对目前抓获的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工作移交给预审部门,由他们负责审理。预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挤清余罪,扩大犯罪线索。刑侦部门和预审部门要经常联系,互通情报,及时沟通,齐头并进,争取尽快侦破此案。
对杜湖启的审查工作从今天晚上8时30分开始。参加审查的同志要抓紧时间认真地研究一下,尽快地拟定好审查方案,迅速地进入审查状态。
外围组的同志要在今天晚上8时将杜湖启控制起来。杜铭山就地讯问,杜湖启和马颜萍带到派出所审查。把人带出来的时候要秘密进行,要让被审查人相互都不照面,以增加他们的心理压力。
与此同时,要对杜湖启家里进行搜查,把杜湖启在9月13日夜间,外出抓蚂蟥携带的工具以及穿戴的衣物等物品都进行秘密提取。技术组要对这些物品进行仔细的检查,争取从中能够发现新的物证。”
沈军把9.13案件专案组成员进行了重新安排。会议刚结束,大家就按照各自的分工迅速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