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刑法规制交通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困境

按照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中的解释,交通是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邮电是指邮政和电信,发展至今已演化为一般的交通运输和通信网络。人们日常所指的交通,一般就是指各种交通运输,即人和物借助一定的交通工具,产生空间上的位移。基于此原因和中国刑法立法的实践,对交通犯罪的研究,也就限于日常的交通,且不包括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这也符合前面的语境限定。从中国现行刑法针对交通犯罪的立法看,交通领域的犯罪分为两类:一是造成实害结果才能构成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中,这类罪有且只有交通肇事罪。二是没有实害结果出现即可构成的犯罪。同样,在中国现行刑法中,这类罪只有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但两类罪规制的行为并不只有一个,相反,均有一定的行为范畴。而二者的行为范畴也反映了我国交通犯罪的立法现状,下面分别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