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孩子改随继父姓,生父就可以不用承担抚养费了吗?

一、案例场景回放

马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约定五岁的儿子马晓随妈妈张女士共同生活,马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一年后,张女士与朱先生再婚,新家庭关系融洽,继父朱先生待马晓如同己出。马先生因沉迷于麻将欠下很多赌债,时常拖欠马晓的生活费。见马先生已连续两年不付生活费,张女士提议儿子马晓改随继父姓,更名为朱晓,生父马先生以后也不必承担抚养费。马先生无意也无力继续支付儿子的生活费,遂同意改姓。但马先生的父母知晓后,找到张女士大吵一架,要求儿子马先生将孙子改回马姓。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二、法律条文解析

1.孩子是否能改随继父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同时,公安部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一方隐瞒离婚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父亲除了生父,也包括继父和养父。本案中,张女士给儿子改姓得到了孩子生父马先生的同意,由原先的马晓随继父姓氏改成朱晓,名字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合乎法规的。

2.孩子改继父姓后,生父可以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本案中,马先生并不能因为孩子改姓而解除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义务。

3.父母给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改姓,需征求孩子的意愿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有权行使姓名决定权。本案中,马晓改名为朱晓,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是否改姓以及是否要再改回原姓,需要征求他的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改姓改名,要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使用现有姓名的时间长短、变更姓名后是否会影响子女与父母间关系的维系和发展、是否可能面临生活和社会交往上的困难和窘迫、是否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精神上的压力和身份认知上的困扰等因素,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判断标准,这也是贯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三、律师建议与提醒

离婚后,很多父母因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产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通常,教育费和医疗费的金额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会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因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