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儿及未成年人保护篇
1.人工授精的胎儿对非生物学父亲可以享有继承权吗?
一、案例场景回放
袁女士与朱先生婚后生活美满幸福,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多年求子无望。经检查朱先生无生育能力,夫妻两人商议后决定采用人工授精的方法孕育子女。人工授精事宜进展顺利,袁女士不久后怀孕,但朱先生却在此时发现自己罹患癌症,因此性情大变,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已怀胎三个月的袁女士不同意堕胎。朱先生病情恶化,在入院期间立下遗嘱,声明因为人工授精的精子不是本人的,所以这个孩子坚决不承认,且与袁女士婚后共同居住的住房将全部由朱先生的父母继承。
朱先生去世后,人工授精的女儿小珠子出生。朱先生父母称按照朱先生生前所立遗嘱,袁女士和小珠子无权继承朱先生的遗产,并要求母女两人搬出住所。经与公婆协商析产继承未果,袁女士与小珠子作为共同原告,以朱先生的父母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原告、被告四人共同继承朱先生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内容无效。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袁女士所有,袁女士应向朱先生的父母支付相应对价。
二、法律条文解析
1.人工授精的孩子身份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依据《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人工授精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且不因父母离婚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变更而解除。所以,本案中袁女士和朱先生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所生下的小珠子和正常生育的孩子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后,如果有一方反悔,是否可以脱离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人工授精行为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是人工授精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不可对此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在人工授精之前反悔,一般应当准许,此时若一方在人工授精前不顾对方反对坚持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原则上不可适用本条规定。但是,如果一方在实施人工授精后反悔的,一般不予准许。夫妻双方已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在人工授精开始后女方已受孕的情况下,一方反悔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否则此前作出同意人工授精的意思表示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以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解除。
而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决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因此,男方在同意人工授精后,即便中途反悔,也需要和女方进行协商,由女方决定是否中止生育分娩。
本案中,朱先生反悔需征得袁女士的同意。朱先生死亡后,小珠子出生,尽管与朱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小珠子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3.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权
人工授精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子女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人工授精子女。且《民法典》对胎儿和未成年人在继承中的利益给予了特殊保护。
对于胎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若在遗嘱中未保留胎儿份额,那么在遗产分割时不能完全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来进行遗产分割;即便遗产分割完毕,也可以从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对于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立遗嘱人没有为此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在继承时会由法院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与此类继承人,剩余的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由于其智力、体力、心理等各方面尚未成熟且往往处于求学阶段,故可以被认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本案中,朱先生不能因为小珠子是人工授精子女而拒绝分割遗产、履行抚养义务。在遗产分割时,没有给小珠子保留继承份额的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三、律师建议与提醒
在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中,遗嘱自由是基本的行为准则。遗嘱人可以依其主观意志立遗嘱,在其死后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但不是完全无限制的自由,《民法典》在遗产、抚养等方面,对处理财产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那么,如果继承开始时,小珠子尚未出生,是否也能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呢?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在胎儿尚未娩出前,父母应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为胎儿主张其权益,以保护其利益。所以,即便小珠子仍是腹中胎儿,袁女士也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要求分割朱先生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