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
- 袁明道 毛建平 刘敏 费凯 耿爽 张旭辉 杨文滨编著
- 1045字
- 2025-02-25 14:25:32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全面提升广东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广东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运行期间的巡查,其他类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巡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可由工程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完成,工程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参与检查。
(四)巡查由各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五)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工程的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巡查人员、路线、内容、频次,以及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实施时机和条件,编制完善适用于本工程的各项巡查记录表格。
(六)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巡查原始记录加以整理、整编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七)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素质:
1.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熟悉本工程情况的技术人员,或通过技能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人员。
(八)巡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如确需变动,应做好工程巡查任务的交接工作。巡查人员首次巡查应与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共同完成。
(九)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十)工程管理单位应实行工程巡查岗位责任制,巡查人员对巡查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巡查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十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巡查管理奖惩办法,对及时发现和消除工程重大隐患的巡查人员应予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巡查工作或弄虚作假的巡查人员应予惩处。
(十三)工程巡查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行业与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主要引用了下列法规和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正)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551—2012)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2015)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2014)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2013)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2015)
《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技术规范》(DL/T5211—2005)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2014)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595—2013)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SLJ7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