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李顿报告日意见书之又一批评——某法律家在法律观点上之驳语
- 申报报道与评论(下)
- 宋书强 万秋阳 孙绪芹
- 3108字
- 2020-08-21 17:02:20
〔南京〕 日政府对调查团报告书之意见书发表后,各方驳斥颇已不少。记者昨访某法律家,叩询其意见。据答:
“所有外交上之词令,顾代表在日内瓦已痛驳尽致,发挥无遗。”余不欲更有所赘述,无已,从法律观点以批评日本意见书,则可得以下数点:
(一)采证方法
日人谓调查团对于证据之衡量,未免轻重倒置,尤其关于九一八事件及于‘满洲国’问题,‘报告书之论断,均根据报章论文、偶然之私人函札、私人谈话以及已证实之官方材料,对于此项之复杂证据,其可信之程度若何,自必须保留铨衡之权’。日人之意,以为调查团对于已证实之官方材料,庶较诸偶来函札及私人谈话更为重视,殊不知关于九一八事件及‘满洲国’成立愈是‘已证实之官方材料’,愈不可靠。盖此所谓官方,其行动正应受调查者也。反之,独立之来源与案情无直接关系者之供词,实供给调查团以唯一可靠之材料。关于所谓独立运动之真假一节,日人之批评尤为无理。按调查团职权,在查明东三省居民对于伪国究抱何感,对于日本进攻有何反响。惟有私人谈话与偶来函札,方能为最好之证据。而此项证据则显已证明该处人民反对日人、反对‘满洲国’,达于极点。
(二)在华外人之特殊地位
日本意见书述及所谓外国在华之特殊制度,例如治外法权、外国警察权及外国租界等。日本冀以此辩护其在满洲行动之正当。查此项‘特殊制度’之存在,原非尽出中国人民之自愿。日本政府更不能利用之,以为对我国领土及行政完整作更进一步侵略之理由,且任何外国从未有利用此项特殊制度,如日本自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以来在东三省及上海所为者。日本意见书又谓,若对华适用‘现有和平机关’,即国联盟约所组织之和平机关,此项特殊制度实为适用途程上之大障碍。此言更不可解。何以一特殊制度,纵在中国存在,便使中国不得享受其在条约上应有之法律保障?吾人以为中国与其他外国间之关系既愈特殊,则所有中外争端,愈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又查中国已与数国缔结专约,规定彼此间发生争端,大都关于条约之解释及执行者,应交付公断决定,最近曾与美国缔结此项专约。夫此项专约之存在,及中国之被请为国联原始会员,均足以证明各国认为现有之和平机关可以适用于中国,一如其适用于各国自身。日本意见书又指控中国政府曾经宣布意见,以外交以外之手段取消治外法权,并引证中国政府关于此事所颁布之各种法令。按日本人自认此种特殊权利,竟足使中国成为国际间之法外者,不能享有诉达于和平机关之权利,中国之急于采取取消政策,又何足怪。中国官厅虽曾屡次发表一切布告,然决未曾以外交以外之手段取消治外法权。六年以前,我国即已开始与日本政府谈判,修改中日条约及收回日本之领事裁判权。但在此期间,日本人民仍继续享受治外法权之权利,中国政府并未尝以非法手段试行更改其法律的地位。惟是日本在此过去十四阅月之中,对于我国曾有连次的侵略行为。若我国而非酷爱和平之国家,则对日本之种种行为,早足以为取消中日间一切协定之理由而有余。
(三)自卫权
李顿报告书谓九月十八夜间日本之军事行动,‘不能认为合法的自卫手段’。日本意见书辩称,‘单独一国即可决定某种情形是否需要以作战为自卫’,又称‘宣布日本军事手段是否合法之权,惟日本政府有之’。此种说法,自国际法大体而言,未尝无理,但须其政府自身并无其他协定上之束缚方可。今日本政府似已忘却,其对于国联行政院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日决议曾经赞同。该项决议即所以委派调查团,实地调查凡足以扰乱中日间和平之任何情形,并具报于行政院者也。该调查团关于何种问题应行报告,自有决定之权。国联行政院白里安主席,当提出该项决议案时,曾正式宣称:‘在原则上,无论何项问题关系任何情形,足以影响国际间关系,而有扰乱中日两国和平及和平所维系之谅解之虞,经该委员会认为须加研究者,均不得除外。’日本在满洲所采取之军事手段,当然为调查团应行报告之问题。中国业已依据盟约规定,将中日争议全案提交国联,而此项程序,日本亦经同意。去年十二月十日之决议案,日本亦予以赞同。该决议案显然指明,国联机关对于争议中之一切重要情形,尤以对调查团所报告者,确有审议与发表意见之资格。由此观之,日政府尽为抗议,国联仍有讨论及宣言日本军事手段是否合法之权。日本意见书又引加罗林案以证其自卫说,谓因美国地壤之邻接,及坎拿大之极端重要与其扰乱之情形,遂使美国承认英国侵入美境销灭急迫危险之行动。此种说法诚不失为日人引用成案、断章取义以求掩饰自己非法行动之例证。查加罗林案事实,据奥本汉所著《国际法》,所载如下:一八三七年坎拿大作乱,有叛徒数百人盘据[踞]乃加拉河坎拿大岸之海军岛,并租得一船名‘加罗林’,装运给养往美国岸史洛沙埠,送至海军岛,又由海军岛送至坎拿大陆上之叛徒。坎拿大政府闻悉此项急迫大危险,遂于一八三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派英军一队,渡乃加拉河,至史罗沙埠,夺获加罗林,截劫其军火,纵火焚之,放诸中流,任其逐加乃拉[11]瀑流而下。当攻击加罗林时,美国人死二名,伤数名。美国抗议英国违犯其领土主权,英国经宣称,其行动乃必要之自卫,盖为防止国境受急迫之进攻,实无暇向美国政府申说云云。美国政府以为如确有自卫之必要,英国行为自可认为有理。但事实上此种自卫之必要,当时美国认为并不存在。惟后来英国曾以违犯美国领土主权,向美国道歉,美国亦遂不再深究。由上述事实观之,则日本藉口沈阳事件而进攻满洲,显然不能与加罗林案相提并论。在加罗林案中,英国政府之行动,系对英国叛徒,而非对外国人民。其事发生于美国边界,为时不过数小时。事后英国军队立即退回坎境。美国政府并不赞同英国之行为,并否认当时有自卫之必要。至英国政府则以违犯美国领土主权,曾正式道歉。倘日本在满洲之行动系仿照加罗林成例,则现时当无所谓中日争端,而无待国联之解决矣。
(四)蔑视国联盟约
日本意见书谓关于九一八前满洲之紧张局势:‘日本政府正力谋缓和并设法减少诉诸武力之可能。’日人自以为此言可以表示其避用武力、委曲求全之苦心,殊不知国联盟约、九国公约均可引用。乃舍此不图,而竟诉诸军事行动。松冈在国联行政院演说曾谓:‘日本人将满案交付国联,盖因国民情感不忍外界干预。’夫以一国之正式代表,敢宣称其政府不能履行国际义务乃因‘舆情不许’,此实为吾人第一次听闻。倘一国政府能以如此薄弱理由为托词,便可自由解除其自身庄严之约言,则以自由意志而缔结之国际条约,尚复有何价值可言?当日本签订国联盟约、九国公约及非战公约时,日本岂即存心认定其遵守该约等之规定,仅以日本国民情感所容许者得限乎?日本另一托词则为:国联手续迂缓,难期速决。惟据日人所言,彼等积忿已历有年所,则终有余时,何不早向国联申诉乎?
(五)伪造正式文件[12]
日本意见书述及一九三一年九月六日张主任学良【致】沈阳军警训令避免冲突之电文,并谓‘此电苟在实际上果已拍发,则后来亦必已予取消或并不遵守’。照此设[说]法,明谓中国官方出示李顿调查团之文书系属伪造。中国政府绝对否认,中国政府从未伪造或改损公文,但主[世]人苟且[忆]及有所谓‘一九零五年条约之附件’,即可知中国无此高妙手法也。
(六)所谓独立运动
关于‘满洲国’之所谓独立运动,日本意见书又谓:“‘当外国军队在场而宣布独立者,在其他不乏其例,何以世人对之不加疑问?’此言也,巴尔干各国历史上自可获得相当之证例。但在此类证例中,外国军队之开入,大都为扶助业经存在之独立运动。此类独立运动,并非外国干涉而发生,而乃存在于干涉之前,业已对压迫者为一种公开之武装革命,有时叛徒且自己请求同情各国之干涉。此与所谓‘满洲国’之独立运动,纯系外国军队所酝酿、所发动、所操纵者,决不可同日而语也。”(二十九日专电)
(《申报》,1932年11月30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