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33字
- 2020-08-27 17:26:20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